
第一章 信息庫管理員制度
第(di)一條 集(ji)團“中國共產黨(dang)(dang)基(ji)本信(xin)息(xi)管理(li)(li)系統”實行專人管理(li)(li),集(ji)團各基(ji)層黨(dang)(dang)委(wei)(支部)根(gen)據(ju)實際情況設立專(兼)職信(xin)息(xi)庫(ku)管理(li)(li)員(yuan)一名。信(xin)息(xi)庫(ku)管理(li)(li)員(yuan)應由政治素(su)質好、業務能(neng)力強、從事黨(dang)(dang)務工作,并(bing)能(neng)熟(shu)練掌握計算(suan)機(ji)操作的中共正式(shi)黨(dang)(dang)員(yuan)擔(dan)任。
第二條 信(xin)息庫管理員(yuan)主要負責所轄基(ji)層黨組織(zhi)、黨員(yuan)和申(shen)請(qing)入(ru)黨人(ren)的有關信(xin)息采集、維護更新、數據(ju)上報(bao)、報(bao)表統計、數據(ju)應用(yong)和分(fen)析等工作。
第三(san)條 信(xin)息庫管(guan)理員應保證相對穩(wen)定(ding),如因(yin)工作崗位變動或其他原(yuan)因(yin)不能再擔(dan)任管(guan)理員職務的,應做(zuo)好(hao)交接工作,并將(jiang)具體情況7日(ri)內(nei)上報區委(wei)組織部備(bei)案。
第四條 實(shi)行責(ze)任(ren)追究(jiu)。由于管理(li)不(bu)善、違(wei)規操作或(huo)其他(ta)人為(wei)因素造成(cheng)信息庫損壞或(huo)數據(ju)丟失等(deng)嚴重后果(guo)的(de),要追究(jiu)有關(guan)責(ze)任(ren)人的(de)責(ze)任(ren)。
第二(er)章 數據安全(quan)與保(bao)密(mi)制度
第五(wu)條 集團(tuan)“中國共產黨(dang)基(ji)本信(xin)息管(guan)理系統(tong)(tong)”數據以及(ji)黨(dang)內(nei)統(tong)(tong)計報(bao)表為秘密(mi)級,集團(tuan)各基(ji)層黨(dang)委(支部)必須嚴格(ge)遵守(shou)相(xiang)關的(de)(de)保密(mi)規定(ding),對(dui)系統(tong)(tong)數據及(ji)有(you)關的(de)(de)紙質(zhi)報(bao)表要(yao)嚴格(ge)管(guan)理,不得泄露、遺失。信(xin)息庫中的(de)(de)有(you)關信(xin)息未經黨(dang)委書記批(pi)準,不得對(dui)外提供。
第六條(tiao) 信息庫(ku)專用計算機不得(de)與其它公共信息網絡連(lian)接,做到專機專用。信息庫(ku)專用的(de)移動硬盤不得(de)與已登(deng)錄非秘級網絡的(de)計算機連(lian)接,防止(zhi)病毒侵(qin)襲,并注(zhu)意保存,切忌丟(diu)失(shi)。
第七條 信息庫所用(yong)計算(suan)機賬(zhang)戶(hu)及系統均設置(zhi)密(mi)(mi)碼,對(dui)密(mi)(mi)碼嚴格保密(mi)(mi)和(he)管理(li)。對(dui)數(shu)據及其文件(jian)要進行加(jia)密(mi)(mi)處理(li)。
第八條 信息庫管(guan)理(li)員(yuan)必須具有病(bing)(bing)(bing)毒(du)防范意識(shi),定期進行病(bing)(bing)(bing)毒(du)的查(cha)殺,做好防病(bing)(bing)(bing)毒(du)系(xi)統的升(sheng)級工(gong)作,發(fa)現(xian)病(bing)(bing)(bing)毒(du)要及時處理(li)。
第九條(tiao) 定期做(zuo)好信(xin)息(xi)備份,防止因不當(dang)操作造成數據丟失,每次完成系(xi)統維(wei)護和更新后,應做(zuo)一次信(xin)息(xi)備份,并將備份信(xin)息(xi)存放到(dao)專用移動(dong)硬盤(pan)內。
第十條 上(shang)報(bao)的信(xin)息(xi)數據必須(xu)通過系(xi)統校核無錯(cuo)誤,并且存儲到專用的移動(dong)硬盤(pan)內由(you)管理(li)員(yuan)報(bao)送,不得在非密級網絡上(shang)傳(chuan)遞。
第三章 信息庫(ku)日常更新與維(wei)護制(zhi)度
第(di)十一(yi)條 信(xin)息維護要涵蓋集團及(ji)(ji)各(ge)基層黨組織新建(jian)、撤并、換屆、黨組織成員(yuan)調整、新吸收(shou)預備(bei)黨員(yuan)、預備(bei)黨員(yuan)轉正、黨員(yuan)調入(ru)調出、死亡、出黨、獎懲、參加教育培訓、民(min)主評議以及(ji)(ji)流動黨員(yuan)、申(shen)請入(ru)黨人發生變化等內容(rong)。
第(di)十二條 集團基層黨(dang)(dang)委(wei)(支(zhi)部)要根據黨(dang)(dang)組(zu)織、黨(dang)(dang)員、申請入黨(dang)(dang)人變化情況,進行(xing)實時維護(hu)更新。集團基層黨(dang)(dang)委(wei)(支(zhi)部)每月(yue)進行(xing)一次維護(hu)更新。并將更新后(hou)的《黨(dang)(dang)員名錄》《黨(dang)(dang)員信息統計(ji)一覽(lan)表》于(yu)次月(yue)第(di)3個工(gong)作(zuo)日前(qian)上(shang)報集團黨(dang)(dang)群工(gong)作(zuo)部。
第十三條 集(ji)團各(ge)基層黨委(wei)(支部)維護(hu)、更新信息(xi)庫(ku)時,必須嚴格按照《中國共產(chan)黨基本信息(xi)管(guan)理系統》的要求進行操作(zuo),做到完(wan)整、準(zhun)確、規(gui)范。對長(chang)時間(jian)不維護(hu)信息(xi)、不按上級要求上報信息(xi)庫(ku)、拖延辦理的信息(xi)庫(ku)管(guan)理員要通報批評。
第四章(zhang) 黨(dang)內統計年(nian)報制度
第十四條 黨內統(tong)計報(bao)表(biao)應在及時維護(hu)更新信息(xi)庫數(shu)據的(de)基礎上,通過系(xi)統(tong)自動生成,需要手工填(tian)報(bao)的(de)數(shu)據要實事(shi)求是地填(tian)寫完(wan)整。杜絕隨意填(tian)報(bao)或(huo)對數(shu)據作技(ji)術處理等情況。
第十五條 黨(dang)(dang)內統(tong)(tong)計報(bao)表(biao)完全(quan)生成(cheng)后,需通(tong)過系統(tong)(tong)校核。報(bao)表(biao)填報(bao)人要認真核對黨(dang)(dang)員(yuan)信息(xi)庫指標項與黨(dang)(dang)內統(tong)(tong)計指標項之間(jian)的(de)邏(luo)輯關系,使黨(dang)(dang)內統(tong)(tong)計報(bao)表(biao)與黨(dang)(dang)員(yuan)信息(xi)庫相互(hu)驗(yan)證,對于有錯(cuo)誤(wu)的(de)信息(xi)要及時(shi)修改,對于不符合常(chang)規的(de)信息(xi)要調(diao)查研究、做好(hao)說(shuo)明。
第十六條 黨內(nei)統計報(bao)表要(yao)按照規(gui)定時限,分別報(bao)送電(dian)子數據和書(shu)面報(bao)表。報(bao)表封面要(yao)規(gui)范填(tian)(tian)寫單位名稱(加蓋公章),聯(lian)系電(dian)話(hua),填(tian)(tian)報(bao)時間,單位負責人(ren)、填(tian)(tian)報(bao)人(ren)均要(yao)簽名。
第(di)五(wu)章 統計數據分析(xi)和應用制(zhi)度(du)
第十七條 信息庫(ku)管理(li)員要充分(fen)運用黨員信息庫(ku)完成黨內(nei)統計工(gong)作,不斷提高自動生(sheng)成黨內(nei)統計數據的(de)范(fan)圍和精確度,提高黨內(nei)統計工(gong)作的(de)效率和質量。
第(di)十八(ba)條 信息庫(ku)管(guan)理員(yuan)要運用(yong)系統(tong)的(de)統(tong)計、分析和(he)查詢(xun)功能,準(zhun)確掌握現(xian)狀,判斷發(fa)展趨(qu)勢,并及時(shi)向黨委提供有關數據和(he)材(cai)料,為黨委科學決策提供依(yi)據。
第十九條(tiao) 每年年底(di),集(ji)團各基層(ceng)黨(dang)(dang)委(支(zhi)部)信息庫管(guan)理員要撰寫黨(dang)(dang)內統計(ji)分(fen)析(xi)報告,上報集(ji)團黨(dang)(dang)群工作(zuo)部。黨(dang)(dang)內統計(ji)分(fen)析(xi)報告應選題(ti)準確,資料詳實,有助(zhu)于加(jia)強和改進基層(ceng)黨(dang)(dang)建工作(zuo)。
第六(liu)章 附(fu) 則
第二十條 本(ben)辦(ban)法由地(di)鐵集(ji)團黨(dang)群工作部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一條 本辦(ban)法自下發(fa)之日起(qi)施(shi)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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